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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各方的按份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23 阅读:1482 来源:未知


摘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各机动车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按份责任是连带责任的对称,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分割责任,指的是侵权机动车方是2方或者2方以上时,各侵权机动车方之间没有连带的关系,各机动车方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是说各侵权机动车方按照自己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应承担的份额分别向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各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可能承担按份责任。受害人要清楚机动车方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以期顺利申请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86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来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规定了,如果侵权人为2人或2人以上,他们没有共同的过意或者共同的过失,但是他们分别实施的几个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他们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他们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前面的相关规定,我们可知机动车各方的按份责任内容有:

(一)交通事故各侵权机动车方之间没有连带的关系。机动车各方没有连带的关系,即在法律上讲,对于相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各机动车方仅需对规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各机动车的一方对于其他机动车方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份额不承担责任。

(二)赔偿权利人只能按份请求赔偿。即是说,赔偿权利人只能就侵权机动车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请求赔偿,其中一方机动车承担了其赔偿责任,并不消灭其他机动车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即其他机动车方仍需向赔偿权利人按其承担的份额进行赔偿。
赔偿权利人只能按份请求赔偿

(三)免责事由不全部发生效力。即是说,如果机动车各方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按份责任,对于其中一方机动车发生效力的免除责任事由(比如说赔偿权利人放弃其所应承担的赔偿限额),对其他机动车方并不当然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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