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9 阅读:1877 来源:未知
摘 要: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一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那么他对损害数额承担的比例应该是多少,本文对此予以阐述。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发生的损害事实为依据,结合各方的事故责任进行一定比例的分配。
在损害赔偿上,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真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可以不是实际致害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致害机动车存在商业三者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义务。此后,如果两个保险公司都不足以弥补事故带来的损失,那么才会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赔偿比例分担问题,当事人之间的事故损失负担比例依据《侵权责任法》、《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定。
现下我国没有统一明确次责负担的损失比例是多少,这由地方用自行规定明确。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不足的:
1.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2. 如果是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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