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7 阅读:1987 来源:未知
摘 要:城市道路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如果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损害,什么人负有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需要不断的维护、养护和管理才能保证车辆通畅运行。一般情况下,城市当地的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的管理工作。负责道路维护、管理等工作。如果因为道路管理、维护出现差错,使路面出现缺陷进而导致交通事故,谁来承担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由于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道路管理者(当地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事故损失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上述规定并非绝对规定而是有个例外,即,如果道路管理维护者(当地政府城市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道路建设维护管理行业的行业标准或者当地的地方标准已经尽到了安全维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未经允许进入高速公路等危险区域进行活动的行人、车辆等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道路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尽到警示义务的,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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