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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01-28 阅读:1187 来源:未知


摘要: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报案。因为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后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如果不报案的,有可能就无法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从而使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报案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案,除非是轻微伤或者是财产损失较小的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因为当事人如果报案的话,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取证,最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如果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的,就有可能无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就无法查清事故的基本事实。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4条 的规定

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对于责任的承担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4条 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条件进行报案但是却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责任的承担如:

一、事故发生后,其中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待对事故基本事实进行调查时,因为当事人不及时报案而致使不能查清的,由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都有条件进行报案

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都有条件进行报案,但是双方均未及时进行报案,待对事故基本事实进行调查时,因为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不能够查清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是行人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有条件报案的应及时报案,如果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当事人是很不利的,尤其是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承担同等责任或者是无责任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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