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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11-03 人气:1153 来源:未知

一、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投保了交强险的,显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机动车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只是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应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非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绝对免赔率,从而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确定实际应该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

例如,受害人的损失,未超过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则机动车一方实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绝对免赔率(限于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情形)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确定为20%,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为受害人的损失的80%;如果机动车一方实际赔偿额等于(或接近于)受害人损失额的50%,则绝对免赔率应按同等责任确定为10%,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为受害人的损失的50%?(1-10%)。其余情况依次类推。
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同属于责任保险,但两种险种却有本质不同。

首先,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责任限额亦由其自己选择。其次,两个险种的赔偿原则和赔偿顺序不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则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在赔偿顺序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同属于责任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 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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