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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鉴定主要内容包括

发布时间:2021-01-12 阅读:699 来源:未知


一、伤者在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进行鉴定时,可以同时委托后续治疗费、护理级别、误工损失日等内容的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伤残级别鉴定

1、伤残级别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将交通事故伤残级别分为10个等级。在实践中,由鉴定人员结合伤者具体的情况依据规定的鉴定标准做出伤残评定。

2、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果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当然也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较重需要长期护理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哪些规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哪些规定?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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