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06 阅读:981 来源:未知
摘要:伤残鉴定程序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必经程序。伤残鉴定级别的高低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多少。伤残鉴定程序中,受害人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至关重要,关系到伤残鉴定的司法效力以及受害人自身的合法利益。那么,受害人在伤残鉴定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作详细的阐述。
一、伤残鉴定程序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必经程序。伤残鉴定级别的高低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多少。伤残鉴定程序中,受害人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至关重要,关系到伤残鉴定的司法效力以及受害人自身的合法利益。那么,受害人在伤残鉴定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呢?
首先,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对于鉴定人的选定,受害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鉴定机构协商选定。对于鉴定人的回避,受害人认为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鉴定的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其次,申请补充鉴定的权利。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受害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进行补充鉴定。
再次,要求司法鉴定人解释的权利。受害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去哪里做伤残鉴定
(一)、伤残鉴定通常有以下两种委托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二)、伤残鉴定时机的确定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当事人自己无法判断是否治疗终结或者不知道是否适合伤残评定的,可以向主治医师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咨询。
(三)、治疗终结的的判断标准
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最后,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受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受害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受害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接受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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