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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类案件受害人不宜调解情形

发布时间:2020-08-04 阅读:1192 来源:未知


       在我国,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可以采取调解获得解决。法定的调解是指交管部门的调解,根据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可以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具有及时、方法灵活、节约时间和成本并便于执行的特点。但是调解不是绝对可靠的,从更大程度上维护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下列情形下不宜调解:
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纠纷

       一、伤情并没有痊愈时

      调解的目的在于即时的解决事故赔偿问题,如果伤者的伤害还没有痊愈,仍需要进一步的治疗的,那么,如果调解完成赔偿相关事宜,未来不确定的损失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伤者的伤害还没有痊愈

       二、受害人的伤害需要后续治疗或是存在并发症的可能时

       对于一些事故伤害,受害人需要几次入院治疗,也即虽然经过第一次住院治疗并终结,但是伤病需要进一步的后续治疗或是伤害存在并发症可能的,此种情况,因为事故的最终损失无法确定,往往也难以估量,所以,不适应进行调解。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较多时

       三、受害人的被扶养人较多时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在第一次获得赔偿后,根据规定,如果后期确实需要继续支付的,受害人还是可以要求对方继续给付。但是如果是通过调解的途径解决事故争端,这方面无法继续保障未来的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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