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01 阅读:914 来源:未知
摘要:根据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不同情形造成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评定标准。
针对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不同情形造成的伤残,其适用的评定标准的依据也不相同,下面将全面了解一下我国的各种伤残评定标准。
一、交通事故致残
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人员伤残的,需要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程度评定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二、工伤致残
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的,需要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分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进行鉴定时,适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如果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按照职工索赔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分级》。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是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三、人身损害案件致伤致残
因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造成的轻微损害,适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致人重伤的法医学鉴定,分别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2004年由司法部提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005最高院出台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四、医疗事故致残
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伤残等级。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适用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其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评定标准 |
适用范围 |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
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
一切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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