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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案例〡车祸致9级伤残,诉讼获赔290694.67元

发布时间:2020-08-15 阅读:725 来源:未知


【引 言】

农村户口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应尽可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以主张各项目如残疾赔偿金等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车头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男,1985年5月27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刘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1月21日14时15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西乡洲石路恒丰工业城路段掉头时,车头与由原告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陈某受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79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加强营养,全休3个月。

2017年4月2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15810.48元。
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

【案件结果】

2017年9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2017)粤0306民初19580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陈某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还应得的赔偿额为人民币290694.6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290694.67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害人因车祸致残可以向肇事司机主张残疾赔偿金

【国晖点评】

《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表明,受害人因车祸致残的,可以向侵权方(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本案中,受害人陈某系农村户口,其因车祸构成了9级伤残,考虑到日后可能需要后续治疗的问题,其选择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

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为受害人陈某收集符合“农转城”条件的证据,主张各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获赔了290694.67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比,受害人陈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可见,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若有专业人士如律师介入处理,可以保障受害人的事故损失索赔到位,更好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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