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5 阅读:527 来源:未知
【引 言】
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尽可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免因证据收集不完整或者不具备证明力,导致主张失败。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女,1991年5月4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龙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三: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6年5月31日8时30分许,被告一龙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深南大道福田汽车站路段由西往东向左变更车道时,车身左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黄某驾驶的粤 B HX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粤 B HXXXX号车乘客刘某受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治疗,共住院20天。出院医嘱:出院后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留护1人,出院后建议陪护1人,加强营养。
2016年9月2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刘某骨折伤残程度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
受害人刘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刘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87029.91元。
【案件结果】
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3民初148号判决:
一、原告刘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29868.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损失12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优先赔付);
三、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的损失109868.1元;
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伤残受害人在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好处非常多。
诸如,诉讼既可以保障法定的损失项目均获得赔偿,又可以保障各项目可以按照法定标准赔偿;而律师的介入既可以为受害人处理好法院管辖、证据收集等法律问题,又可以规避索赔过程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9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了229868.1元。由此可看,受害人刘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其中,受害人刘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2000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成功的原因,在于受害人委托了律师介入协助。律师积极收集有关证据,如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的出院医嘱证明、鉴定结论等,为受害人在诉讼中主张后续治疗费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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