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04 阅读:1198 来源:未知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道路交通事故需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记载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对于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出具时间,就是事故责任划分的时间。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
一、正常出具时间
(一)简易程序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和一般性的财产损害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简易程序下,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这样事故责任在事故现场就可以被明确下来。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下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逸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检验、鉴定案件
需要对车辆、痕迹等相关证据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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