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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方负全责的20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0-08-05 阅读:579 来源:未知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作为近期排堵保畅"重中之重"的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工作目前又有新进展。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撤除现场提供了有力依据。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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