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5 阅读:1219 来源:未知
想买车,但是没有购车指标怎么办?很多人想到了规避车辆购置指标管理规定,长期租借他人闲置的车牌号的方法。众所周知,这种规避机动车数量调控管理规定的方式,肯定是有风险的,但很多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想着自己谨慎小心一些,可以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但“规避风险指南”真的能足够全面、充分到保我们一帆风顺吗?
为了躲避购车规定的限制,一些人开始“借用”他人的名字购车,而有些嗅到商机的人利用自己是本地人的优势开始兜售“名字”帮别人挂名买车,但往往“借名”实际购车人与“售名”帮人购车人之间并不熟络,交易完成后几乎不再联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又逃逸的,“售名”帮人购车的名义车主是否只能“哑巴吃黄连”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际购车的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车辆登记信息查找到名义车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在找不到交通肇事者时,可将交通肇事者和名义上的车主一同告上法庭,以确保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因为交通肇事者已逃逸,名义车主主张自己不是肇事者的话需要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这样相应地减少受害人呢的举证责任。即使名义车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际驾驶人,但其借名帮他人购车,本是违反相关规定,即存在一定的过错,仍需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事后名义车主可向实际驾驶人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机”,不过是投机取巧、打擦边球而已,沉迷于此总有一天会因为这些小利而赔上大本钱。
借名买车的风险
1、借名人的风险
一是被借名人事后否认借名购车事实的存在,拒绝履行借名协议,在借名人符合购车条件,摇号中签后,拒绝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是被借名人在指标转让或租赁期间因自身需要购车或规避自身风险等其他原因而改变主意,需要该指标,要求借名人返还车辆(指标)。
三是借名购车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物,所以,是不可以作价买卖的。因借名购车违反了相关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审判实践中,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四是车辆因登记人(被借名人)涉诉而被查封或执行处分的风险。
2、被借名人的风险
一是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车辆由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在发生车祸时与借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能因为借名人的过错承担违章罚款、车辆保险等方面责任;
二是丧失个人信用的风险,对于借名后贷款买车的情况而言,借名人是实际还款人,被借名人是名义还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偿还贷款,就有可能对被借名人(名义还款人)造成信用损失;
三、被借名人收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根据《北京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小客车指标仅限本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的行为,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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