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11 阅读:1605 来源:未知
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的检验、鉴定后,需及时出具,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律文书,但是仅具备证据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分为简易程序下的事故认定书和普通程序下的事故认定书,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大致相同,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具体为当事人姓名、年龄、住址、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机动车型号、牌号、联系电话、交强险保险凭证号、商业险保险凭证号、保险公司名称、道路的情况(分车分向、水泥路面、平直、机动车道宽度、主干路或次干路灯、照明条件、交通控制方式)、天气状况(晴、雪、雨….)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
具体的年月日,可精确到分,当事人因何种原因至该路段,又如何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与调查取证证实的交管部门对事故发生情况的分析,其主要依据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过错责任大小是事故认定书最为重要的内容,因为这直接影响当事人对事故承担的各种责任大小。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6条,责任认定的依据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交通事故责任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署名及日期
事故认定书需用公安机关的处理交通事故专用章,并写明事故认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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