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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难以确定时的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06 阅读:1555 来源:未知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都会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但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责任都能进行认定呢?相信很多人都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其实有的交通事故是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此时又该如何来处理交通事故呢?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往往是由于事故当事人疏忽保护现场所致。特别是在雨雪天气,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进行现场保护,标识肇事车辆、受害人、物品等位置,会由于天气影响导致增加公安交管人员勘查现场的难度。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了当事人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履行保护现场义务的,有可能承担不利的认定后果,并且,如果当事人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92条的行为–“逃逸、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了有关责任无法认定时应如何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此种情况下,若依据《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即按过错责任原则划分赔偿比例,那么将会无比例可循。但事实上,如果一方在法庭上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或是对方承担的过错责任事实上要大于自己,那么也很可能获得法官对自己过错更小的认可,从而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判决。否则,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依照民法公平原则让各方均分事故的赔偿比例。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对机动车一方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如果机动车方不能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那么机动车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有过错,那么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在非机动车方故意的情况下,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既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那么此种情况下,可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样适用《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样适用《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可按照公平原则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但是,如果当事人具有逃逸或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仍将承担全部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一个证据在事故赔偿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如果当事人想减轻自己的事故责任或赔偿责任,必须拿到对自己更有利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在无法认定各法责任时,能提供更多对方存在更大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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