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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变更,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2-08 阅读:1553 来源:未知


摘要: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进行交强险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但是,如果没有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也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也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转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22条的规定,相关人员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是,如果没有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也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呢?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的有限期限内发生转移的,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后,保险公司以该机动车没有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理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免除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交强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交强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即使相关人员没有对交强险合同办理变更手续,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仍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未办理变更手续而除却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不办理变更交强险合同手续拒赔

机动车受让人和受害人都要注意前面所述的情况,不要保险公司以不办理变更交强险合同手续拒赔后,就不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受让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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