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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1-02-08 阅读:1720 来源:未知


摘要:机动车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情况,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受害人也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机动车上路都要求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优先进行赔偿。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改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受害人也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为什么呢?
机动车因改装或危险程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机动车因改装或危险程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条件:

      1、 机动车改装、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保险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的;
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数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2、 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数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只要符合以上条件,机动车因改装、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及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改批手续,保险公司仍要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如果另外起诉投保义务人,要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将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要赔

      用一句话来总结为: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要赔,投保义务人要补。
      
      因此,受害人应当明确以上情况,以免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然,如果受害人委托了律师代理就不需要了解以上情况,以及其他索赔应烦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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