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22 阅读:1821 来源:未知
摘 要 :机动车强制投保交强险外,还可以选择投保商业三者险险,本文阐述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强险和三者险可以同时理赔的情况。
现如今很多车主都选择投保全险,既然是全险,那么必然会存在两个险种,一个是交强险,一个是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可以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选择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当一辆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该车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就会涉及交强险和三者险同时理赔的情况。
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一个共同点都是针对投保车辆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中,就规定了交强险与三者险并存时的赔偿顺序问题。依该条并结合其他相应规定,当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赔偿顺序为:
一、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有责或是无责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有责;
二、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如果两个险种理赔都不足,则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为其76条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从以上可知,交强险可以和商业险并存,交强险作为法定险种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义务,商业三者险是对交强险赔偿不足的补充,承担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责任。此外,交强险更多的是由法律、法规加以具体规定的,而商业三者险则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作为理赔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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