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23 阅读:1683 来源:未知
摘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其中一项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义务。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员死亡或者受伤,保险公司对所有死亡或者受伤的人身伤亡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即在机动车方对事故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所有死亡或者伤残的受害人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因此,在机动车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所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不可能让受害人,漫天要价。那么,究竟交强险所承担的责任死亡赔偿限额是多少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致使人员遭受损害的,根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呢,由保险人按照其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交强险合同内容,死亡伤残赔偿的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受害人在进行索赔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的赔偿限额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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