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23 阅读:1811 来源:未知
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理赔不足时的赔偿处理情况。
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交强险,其保险最大索赔数额是非常有限的。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的最大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的最大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2100元。
在重度伤残案件或是死亡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获的赔偿数额往往在几十万甚至过百万,这样,交强险的理赔数额就不足以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此时,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有: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又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赔偿主体的确定
赔偿主体不是一般人所认为的就是交通肇事者,如肇事司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可以有很多个,可以是车辆的保险公司、肇事司机的单位、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道路管理部门、肇事车辆的转让人或实际所有权人等。
通常来说,存在多个赔偿义务人,加大了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赔偿能力,对赔偿权利人有利。
二、赔偿比例的分担
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不足,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当事人分担。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若机动车全责,由机动车承担保险理赔剩余不足全部数额;若非机动车、行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比例,一般为由机动车方多承担10%–20%的比例。即使机动车无责,也应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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