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1 阅读:581 来源:未知
摘要: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该损失应该由谁来进行赔偿呢?
我国法律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如果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该损失应该由谁来进行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根据以下两种情形来确定由谁进行赔偿:
一、 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是同一人的,由投保义务人赔偿如果作出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人(一般为驾驶人)和对机动车有投保义务的。
投保义务人属于同一个人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二、 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由两者连带赔偿
如果作出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人,与对机动车有投保义务的投保义务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们其中1人或者2人赔偿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全部损失。
三、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也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无论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车,只要未办理交强险均不得上路。
其次,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并非是损失分担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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