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1 阅读:1409 来源:未知
摘 要:一些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就抢救费用予以垫付(事后可找真正赔偿义务人追偿),其他损失概不赔偿。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一些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就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事后有权向真正赔偿义务人追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4条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有如下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接到交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以及受害人就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清单后,经过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害,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包括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
2、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3、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是盗窃、抢夺、抢劫他人所得;
4、被保险人(包括交强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者投保人允许的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上述类型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仅承担抢救费的垫付责任,对其他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垫付车祸医疗费的条件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确定责任人之前,因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治疗的,其费用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押交通事故车辆,作为治疗费用的抵押。
(二)、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车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公安管理部门在地区一级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其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四)、如无人预付费用,医疗单位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另外,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也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该协助上述单位代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交强险的赔偿并不是万能的,在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商业保险的话,那么受害方的全部的经济补偿只能是有自己来完成了,因该会是一笔不少的支出,所以为了未来的安全着想,多买一份保险,给自己多一份保障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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