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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定承担全部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10-28 阅读:1238 来源:未知


在实践中,发生道路后,如果驾驶员逃逸,大部分会被认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交通事故而言,当事人一旦被认定为肇事逃逸,无论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是赔偿责任方面的承担力度都将比一般肇事者更为深重。
发生道路后驾驶员逃逸

 在已废止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中,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此条文中,认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为事故承担全责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肇事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换句话说,如果肇事者逃逸后,但是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上并未出现无法认定责任的局面,那么责任的认定仍然根据过错原则进行,交通肇事者不必然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据此,如果认定交通肇事者有逃逸行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的,否则一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肇事逃逸的,无论肇事行为是否会产生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后果,只要没有证据对方当时存在过错的,一律有交通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不再适用已经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肇事导致证据灭失才承担权责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这原则规定要求认定事故责任应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即客观行为和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在主观上就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仅一方有过错则一方负全责,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客观作用和主观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主责、同责和次责。然而,现行法律上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还算是比较客观、合理,因为该条规定还有一个但书条款:“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而公安部的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逃逸行为在事故认定中的界定则过于主观,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法理。遗憾的是,实践中大量的事故认定书,交通部门都只引用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直接认定逃逸的驾驶员负全部的责任,鉴于此,有必要分析一下该规定对逃逸的驾驶员是如何不公平的。
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逃逸行为性质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逃逸行为性质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往往是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短时间内,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逃逸行为虽然客观上表现为事故发生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但主观上表现却有不同表现:或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或者避免受到受害人家属殴打和攻击,或者是心里的极度恐慌等等不一而足。然而逃逸行为本身的主客观内容却与事故的主客观内容完全不同,它们由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构成,在发生的时间上也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时段。逃逸行为是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出于上述各种心理而为的逃避行为,是驾驶员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的态度,并不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态度,是一种事后行为。而正确认定交通事故的原则的主客观要件是应当针对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的客观行为和驾驶员对事故发生的主观心态,并未涉及到驾驶员对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能基于驾驶员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而事后的逃逸行为都是事后驾驶员在主观心态下支配下的行为,如果以事后行为作为认定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显然是把驾驶员事后的主客观行为作为事发时的主客观行为来看待的,这样将使责任认定失去了基本的前提。
交警部门往往把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后果完全转嫁到逃逸当事人身上

第二、实践中,交警部门往往把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后果完全转嫁到逃逸当事人身上,这不仅部分体现了交警部门的不作为,也部分违背了合法、公正的原则。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事实部分,最后才是结论部分。事实部分是指交警部门在勘验、检查现场,调查询问后查证的事实。该事实是经还原后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本来状况,是一种客观结果,本身没有主观性,因而应当是客观、公正的。结论部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查所得到的交通事故事实作出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在证据学上应归属于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作为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将深刻影响法官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事故认定结论不能从据以作出结论的事实上加以审查,将无法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因而事故处理行为的两个部分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关系,交警部门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认定逃逸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显然是违反侵权行为法下的证据适用规则的。事实上,无论逃逸人的逃逸行为对现场和证据造成了多大程度的破坏,调查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都是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在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时却将无法履行职责的后果全部归责于逃逸当事人亦是不合法、不公正的。
调查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都是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的情况上来说的话,如果对方发生了交通逃逸的话,一般会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但是在分析这个逃逸全部责任的问题上面会从各个细节进行,所以也有可能即使出现逃逸,也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国晖律所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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