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7 阅读:1906 来源:未知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指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明确,逃逸当事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直接目的。
逃逸与事故赔偿的联系表现在逃逸将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负担。一般来说,逃逸的当事人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5条就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而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以及当事人之间赔偿比例的负担都是与事故责任大小直接相关的:
1. 全部责任下,无论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全责方都将会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在有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需在被保险人全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义务。
3. 逃逸还会引发交强险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对医疗抢救费用的垫付问题,但依法其享有追偿权。
4. 逃逸还有可能致使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在赔偿上也会与一般赔偿程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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