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9 阅读:1120 来源:未知
摘要:本文讲述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了一个罪名,即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交通肇事罪,轻的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的可以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是处拘役,并处罚金。相比较两个罪名的处罚力度,交通肇事罪明显比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大。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很好的区分两者。
1、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当事人要么是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会发生事故,要么是虽然预料到了可能会发生事故,可是太过于高估自己的能力而轻信自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即当事人就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在道路上飙车,放任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此处的醉酒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2、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危险犯是指以对所要保护的事物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结果犯是指只有发生了损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你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要被认定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需要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
3、如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来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既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又构成了交通事故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新加的一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通常当两罪都构成的话,一般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三、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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