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9 阅读:1720 来源:未知
摘要:矿区内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3年2月王某无证驾驶采矿区内一辆无牌照自卸货车,准备拉矿石倒车时,将正在矿区工作的张某撞倒,且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张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规定可知,矿区不属于交通法律法规中界定的"道路"范畴,而属于公共交通管理外的领域。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定罪得罚。
根据上述法律及《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而本案中的发生地为矿区,不属于"道路"范围,因此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肇事司机王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内部分工规定》应当由公安刑警部门管辖,而非公安交警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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