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01 阅读:1056 来源:未知
摘 要: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主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酌情减轻刑罚处罚。
广州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交通事故肇事者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行为的,视为自首,可根据其犯罪情节酌情减轻刑事处罚。
一、可是怎么叫“自动投案”呢,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自动投案”是指:
1、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投案,也没有逃离现场,向前来调查的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行为的;
2、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明知他人在报案,但没有组织、没有逃离并向司法机关认罪的;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肇事者未立即报案,司法机关在一般讯问排查过程中,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罪行的;
4、肇事者在被执行行政拘留、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被执行强制戒毒等强制措施期间,如实向相关机关供述该机关尚未掌握的交通肇事罪行的;
5、其他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意图的相关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肇事者虽然没有立即主动跑去相关机关供述罪行,但仍视同自首。根据其交通肇事的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措施。
二、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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