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30 阅读:1157 来源:未知
摘要:肇事者基于故意的目的驾车撞人,不属于交通肇事,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范畴。
据报道,2012年8月19日,温州一公职人员因与交通协警发生口角,竟闯红灯驾车撞飞协警。当事人的驾车撞人行为是属于交通事故还是故意伤害呢?
所谓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此次事件虽然是发生在道路上,并且是机动车与行人的碰撞事件。但是,其并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强调当事人在主观上应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本案中,从报道中可以得知,驾车撞飞协警的当事人是因为与协警发生口角,心生不快,基于故意的目的而做出的侵害行为。由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并不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征,也不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的撞人举动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罪。
肇事者撞人是基于泄愤心理,故意伤害协警的人身健康而做出的驾车撞击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将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此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即使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碰撞,也未必就是交通事故,属不属于交通事故,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要查看事件发生的客观要件,同时也要研究肇事者的主观因素。肇事者的主观过失是区别于故意杀、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重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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