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全国咨询热线:400-0022-980400-0022-980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知识 > 交通肇事 >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30 阅读:1769 来源:未知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个典型的过失罪,而共犯要求的都是故意犯,那么怎么还会有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呢?本文就该问题进行简要讨论。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从该法条可以知道,成立共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共犯必须是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

2、共犯必须是各共同犯罪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联络表明都想实施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也付诸了行动,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发生。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

大家都知道,交通肇事是一个过失行为,那么为什么又会存在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呢?
包人或者乘车人对车辆撞到人没有任何的故意

虽然,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对车辆撞到人没有任何的故意,可是在发生事故以后,他再指使肇事者逃逸,对于后来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就存在着故意的心理态度了。在刑法领域,故意包括当事人希望某件事情发生,也包括放任某件事情发生。那么在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可能更多的指使人对受害人的死亡是放任的态度。但是不管怎样,也还是属于故意的范畴之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就符合共犯的条件了,认定这些指使人属于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一点也不足为奇了。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为您保驾护航,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全国咨询电话:400-0022-980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http://www.gdjtsg.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 查询更多详情国晖律师事务所二维码

标签:

电话咨询
留言咨询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0022-980

公司电话

400-0022-980

咨询律师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