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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12-21 阅读:1596 来源:未知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作为事故的当事人最终要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交通事故。在解决民事赔偿的时候,双方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交警部门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来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作为事故的当事人最终要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参与的,当事人之间就赔偿争议进行协商的非诉讼活动;诉讼调解,也就是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的,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公安机关组织调解

首先,调解的主体就明显不同。诉讼调解是法院审判人员依据其审判权进行的,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则是由交管部门依据各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其次,法律依据不同。诉讼调解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而公安机关调解依据的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的一些行政法律法规。
诉讼调解是诉讼活动

再次,两种调解的性质也不同。诉讼调解是诉讼活动,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的,在这类调解中,当事人之间,包括法院会产生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是依照当事人申请而开始的,属于非诉讼活动,当事人之间,以及与交管部门之间,不会产生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两种调解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调解一旦成功达成协议,该协议就与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执行力,如当事人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公安机关组织的调解达成的协议则没有这个效力,当事人如果拒不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只能再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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