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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调解的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3 阅读:1553 来源:未知


摘要:调解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之一,对于部分交通事故而言,调解是一种不错的解决纠纷途径。但是,在众多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并非所有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拥有调解的权利。那么,这些案件有哪些呢?本文主要就这一问题作简要的总结。
调解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之一

调解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之一,对于部分交通事故而言,调解是一种不错的解决纠纷途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当事人也会选择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解决案件。但是,在众多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并非所有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拥有调解的权利,在部分案件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不得主持调解的,那么,这些案件有哪些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不得调解案件

一、在我国,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不得调解案件:

1、因事故现场破坏,致使交通警察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原因且事故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原因的;

2、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

3、事故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名的;

4、事故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事故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的。

在上述情形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并告知其有权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分几种

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分几种

1、公安机关的调解

在诉讼前,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所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法院的调解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双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事后反悔的,在审理期间,法院仍可就民事赔偿继续调解。问题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法院对案件性质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在起诉前当事人达成的任何协议并无法律约束力,其对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从民法学理论观点讲,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就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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