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3 阅读:1718 来源:未知
摘要: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共识,签订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那么该份调解协议有何效力呢?本文为你详细阐述。
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碰到、看到、听到很多关于当事人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后,履行方不按时履行,甚至根本不打算履行的情况。那么,很多人就会纳闷,到底我签订的这份交通事故协议书的效力何在?
一、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效力
交通诉前调解结束后,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另一种则是调解成功,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前者我们不必细述,而对于后者,则会出现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选择权。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机构,在主持调解民事赔偿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看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是否会出现因调解协议难以执行而造成当事人放弃这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呢,可以采用以下途径予以解决:即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由调解员明确告知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建议和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正式调解文书的建议。
二、对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达成的,实质上它就是合同的性质。现在既然你们已经对之前的交通事故达成了调解的协议,那么侵权之债就转化成了现在的合同之债。如今,履行方不按约定来履行,那么权利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方履行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
2、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并不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该向权利人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即权利人可以在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选其一来起诉。因为民事诉讼法奉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既然权利人只是选择侵权之债来起诉,表明他就希望法院针对交通事故侵权进行处理。而如果他要是以合同之债来起诉的话,那么这也是权利人自己对自己侵权之债的处理,法院应该尊重权利人自己的选择。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针对各自的情况来向法院起诉。
三、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应为无效: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调解协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果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并无上述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该调解协议应合法有效。
如果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款比较接近于自身的损失,那么我们可以以合同之债向法院起诉。因为这是以防我们在调解过程中,许多证据已经丧失,不利于查明侵权责任。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款不足以弥补我们收到的损失,我们就应该以侵权之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我们就能获得更充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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