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4 阅读:1821 来源:未知
摘 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等原则,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调解必须本着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
交管部门将对参加调解的人进行审查,例如审查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遗产继承人,或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
二,告知权利、义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之初应当告知参加调解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时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
四、计算并提出建议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交通事故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并向当事人提出建议,交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当然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居住地的收入、支出水平高于事故发生地的,可按照权利人居住地数据计算)。
五、确定各方承担比例
待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对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比例提出建议,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六、制作调解书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可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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