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6 阅读:2090 来源:未知
摘要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通过私下和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保险公司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即保险公司不一定会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支付相关的保险赔偿金。
根据《道路交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也即和解)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此时对于赔偿协议书该如何给其定性?事实上,赔偿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根据平等自愿的基础达成的,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性质,此时的赔偿协议只能说是一个合同,是双方针对交通事故损害所达成的约定。
另外,和解协议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独立于保险合同的第三方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和解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保险公司与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只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有效。因此,和解协议的效力不能附加到保险合同中。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一方支付赔偿款,之后支付方拿着和解协议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不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赔偿就是这个道理。
保险公司的无条件理赔一般只存在于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因此,对于和解协议,保险公司事实上还是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保险公司的定损内容来进行合理的理赔,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和解协议对保险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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