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4 阅读:937 来源:未知
摘要:损害赔偿调解书即使生效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秉承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其中,损害赔偿协议书应载明相关内容,包括调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调解日期。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调解书即使生效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损害赔偿调解书只能由自觉、自愿地履行协议的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愿履行相关约定,另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强制执行,因为公安交管部门在此调解过程中只是一个居中协调的角色而不是执行机关。也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只能通过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交通事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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