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4 阅读:1000 来源:未知
摘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介入调解的相应问题。
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端可以通过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的方式,通常的,交管部门作为第三方,可以运用较为专业的知识协调各方,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交管部门的调解属于法定的调解,在我国有相关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调解可包括如下内容:
一、调解申请
各方申请交管部门调解的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申请过复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记住: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当事人方可申请调解,也即事故认定书在前,申请调解在后。
交管部门审查调解申请书后,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可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解展开
起点:死亡案件,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一般伤害案件,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伤致伤害案件,从定残之日起;财损案件,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调解时,可由交管部门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建议,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也可由当事人各方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针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三、调解效力
调解书只具有确认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因此,调解更多的依赖于各方的自愿,包括义务人一方自愿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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