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6 阅读:850 来源:未知
2016年的某一天,聊城市某医院的女员工张某被自己的父亲用电动车驮着赶去车站坐车上班,途中和一辆无牌照的轻型货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张某右下肢毁损伤、右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70天,花去医药费6.9万余元。之后,聊城市某医院进行了注销登记,变更为聊城市某公司。
2017年9月,张某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书。2018年2月,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构成工伤。聊城市某医院(后变更为聊城市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工伤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同年7月,聊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张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五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同年9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聊城市某公司支付给张某共计六十多万元。同年11月,聊城市某公司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由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聊城市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且聊城市某医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工伤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该工伤认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将这件事情解决得更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东昌府区法院办案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聊城市某公司支付给张某赔偿金共计五十万元。
法官说法:劳动者张某受伤且截肢时才刚刚20岁,正是人生中的美好年华,在这样的时间受到这样的伤害,不可谓不令人心痛。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保险却并未缴纳,在劳动者受伤之后又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实为不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劳动者因工受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申请保险赔偿,以减轻劳动者的经济压力,慰藉劳动者的心灵。劳动者在发生事故之后,也应当积极维权,以避免利益受损。
截肢手术对任何患者都是很难接受的,但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有时又是必须的。例如各类肢体上的恶性肿瘤、肢体严重毁损伤、危及患者生命且难以控制的各类严重感染等。从新的康复医学理念看,万不得已选择的截肢手术恰恰是患者康复的开始,但是,能否选择正确的截肢平面,对患者术后的康复、特别是生活自理及更好的回归社会将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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