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19 阅读:1546 来源:未知
摘要: 牵引车量与挂车作为一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牵引车与挂车都有交强险,若该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交强险如何赔偿。
牵引车与挂车连接在一起上道行驶并不少见,但二者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在车辆管理部门,它们有着各自的等级证书、车牌和行驶证,并因此在车辆上存在两个法定的交强险内容。此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21条第2款之规定,当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使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
举例说明:A、B分别为牵引车和挂车,二者都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日,二者连接在一起上道行驶,对行人C发生交通事故并使得C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1万8千元,事故认定书对行人确定为无责,此时,对着18000元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可以如何向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
解析:本案中,依照《解释》21条之规定,受害人完全可以要求牵引车和挂车的两个交强险保险公司平均承担自己1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各自为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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