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19 阅读:1818 来源:未知
【案例简介】
吴某在之前的一个交通事故中受伤,驾驶的汽车与一公交大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大巴负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吴某严重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吴某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右腿和双耳因为交通事故伤害导致残疾,右腿需要安装假肢,双耳需要安装助听器具,根据市场的正常标准和普通适用的原则,结合更换周期,鉴定机构鉴定吴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为55 万元。鉴定结果出来后,吴某以肇事司机及其相应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各项损失,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55万余元。那么,本案中吴某经鉴定机构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争议焦点】
吴某如此高昂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审理结果】
单就残疾辅助器具费,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吴某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5万元的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6条之规定,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合理的原则结合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辅助器具费用虽然高昂,但吴某获得赔偿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安装辅助器具是在鉴定机构的合法鉴定基础上产生的,根据《解释》26条的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对法官判决辅助器具费具有重大的参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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