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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如何申请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发布时间:2021-02-01 阅读:1150 来源:未知


摘要:根据《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符合申请抢救费的条件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申请。
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符合申请抢救费的条件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申请。

首先,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情形符合申请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的范围。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

其次,符合申请抢救费用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时,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审核要求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以此确保道路救助基金的不被擅自挪作他用。
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审核要求应根据《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1)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假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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