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06 阅读:1386 来源:未知
摘要: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在受害人就医或者转院期间发生的交通费,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赔付。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交通费赔偿,一般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在受害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这一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该如何确定交通费呢?
一、 交通费的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就医时,受害人和其必要陪护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因伤情需要转院治疗,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在转院治疗时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需要治疗的,受害人治疗或转院时,受害人本人和其必要陪护人所实际产生的交通费可获赔。
二、 交通费的确定
根据《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交通费需要以正式票据作为凭证,且这些凭据需要与受害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需要治疗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时所实际产生的交通费根据交通票据进行确定。并且这些票据需要与受害人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吻合,才能够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为遭受人身损害需要治疗的,在就医或转院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对于该交通费的交票据应当妥善保管,只有能提供这些凭证才有获得赔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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