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3 阅读:1125 来源:未知
摘 要: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针对护理级别的鉴定标准进行相关阐述。
护理级别,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自身伤残的,医护人员根据受害人的病情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4款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由此可知,护理级别的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以下两方面:
(1)以护理依赖程度为主(以生活自理能力为主)
护理依赖程度,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也可以理解为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将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个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确定。
上述5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项条件有3项需要护理者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应当认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一个级别的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计算。
(2)以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为辅
一般情况下,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都会恢复一定程度的生活自理能力。这样的话,就会降低其护理依赖程度,护理级别也会相应降低。
需注意的是,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确定受害人的护理费用,受害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护理级别。笔者认为,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的工作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因为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很重要,会直接影响到护理级别的高低,从而影响到护理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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