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5 人气:1209 来源:未知
【案 由】人身损害纠纷。
【案情简介】
甲方:冯某某,女,1963年12月14日,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xx村xx组。
乙方: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xx中心xx楼。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甲方称:2016年6月17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冯某某从辆安田新村小区后门去往良安田市场,行至距离小区后门大概30米处,经过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承建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污水支管网完善工程”施工现场,由于项目部工人在行人必经道路上开挖埋设管道的沟渠,且尚未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导致冯某某经过沟渠时摔倒受伤。基于上述伤情,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医疗费871.3元、误工费14300元、护理费1574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93311.5元、伤残鉴定费37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
【争议焦点】
乙方需要支付多少赔偿费用?
【处理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甲乙两方在自愿平等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如下和解协议:
1、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10万元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赔偿费用。
2、上述赔偿金由乙方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赔偿金支付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形式的赔偿,并自愿放弃起诉的权利。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人身损害纠纷。甲方冯某某因为乙方未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导致摔倒受伤,主张乙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63269.55元。最后在国晖律师的主持下,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款10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得到解决。
【相关规定】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53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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