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8 人气:1674 来源:未知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男,2008年7月31日生,城镇户口。
法定代理人:李父,系原告李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原告李某的母亲。
被告一:赖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9月9日14时10分许,被告一赖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洪湖五街路时,车头右侧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不适随诊。2014年12月1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0877.5元。
案件结果
2015.04.02
2015年4月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85号判决:
一、原告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20746.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人民币120746.7元;
国晖点评
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10级伤残,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通过委托国晖律师协助诉讼索赔,最终获赔了120746.7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120877.5元相比,受害人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索赔成功率为99.9%。
由此可知,受害人诉讼索赔与私下和解之间的差距是非常大的。为此,因车祸致残的受害人需慎重选择索赔的处理方式,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32号。)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0022-980
公司电话
400-0022-980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