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0 阅读:1625 来源:未知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责任主体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和免责条件等,同时也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分为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各方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有过错,机动车一方都应该承担责任。但当机动车方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时,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时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时间情况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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