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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类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1-21 阅读:1771 来源:未知


一、在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不同,将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为以下几种:
全部责任。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全部责任。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仅在驾驶车辆和道路通行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要履行法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等候交警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当而造成责任比例的扩大。

2、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指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根据其行为及过错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3、无过错责任。指各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属于交通意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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