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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下,各赔偿项目都按比例赔吗?

发布时间:2021-01-25 阅读:1383 来源:未知


摘要:本文介绍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项目之间的关系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对事故的处理很重要,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事故认定书与其记载的事项一并成为事故处理的证据。
《交通安全法》第73条

事故责任影响赔偿责任的划分,对于事故造成的总损害,根据赔偿责任的比例确定各方的对损害负担比例。同等责任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同。对于同等责任下赔偿的具体处理,应按照如下思路理解:

一、事故损害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只讨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而不分具体责任的大小。同等责任的,意味着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有责责任限额下进行保险理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责责任限额为:
事故损害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同等责任下,交强险的保险理赔总额为122000元。

二、交强险理赔不足,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此时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具体有:

1、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同等责任下,各方将承担交强险理赔不足50%的份额;

2、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同等责任下,通常的,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机动车方需承担60%–70%的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比例,具体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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