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7 阅读:1084 来源:未知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本文介绍赔偿的责任划分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其最为重要的一个记载内容就是交管部门对事故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由各方当事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事故赔偿责任,尽管他们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对于赔偿责任而言,还需综合考虑车辆相关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问题。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有机动车参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得赔偿责任主体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即由交强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为:
(一)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当机动车全责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为减轻10%–20%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故意免责
当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时,机动车方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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