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09 阅读:1042 来源:未知
摘 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遭受损害,赔偿责任当如何确定呢?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说明:
在深圳龙华新区,从清湖福茂新村到清湖地铁站需要跨过一条铁栅栏,很多行人会在路中央的铁栅栏那里等红灯亮起待所有车停下后穿过。
有一次,一拨行人如往常一样在等红灯,此时,一辆小轿车飞驰而来,与其他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将其中两行人撞伤。事后行人被紧急送往医院,交警也做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飞驰小轿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遭受损害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根据不同情况依《侵权责任法》第10、11、12条的规定处理。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本案属于多辆机动车共同侵权而非分别侵权,因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规定。
根据第10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如果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事故是由小轿车引起,但是毕竟是其他车辆共同导致第三人损害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多个侵权人(也即多个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文是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真实例子,受害人可参照自身情况确定赔偿义务人或拨打咨询电话:4008-0303-28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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